伺服器(託管/租用)合同

  此合同書由 (以下稱“甲方”)與 (以下稱“乙方”)簽訂。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甲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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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

  傳真:

 

  乙方:時代互聯國際有限公司(ERANET INTERNATIONAL LIMITED)

  地址:UNIT 2 7/F TRANS ASIA CENTRE 18 KIN HONG STREET KWAI CHUNG N.T

  電話:+852-35685366

  傳真:+852-35637160

一、合同條款

  1. 甲方申請伺服器託管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2. 本業務是指由乙方提供經銷之機房空間,包括電力設施(含UPS)、空調環境、機箱、高架地板、安全門禁控管及網路給甲方存放網路伺服器及網路設備,以及該設備加值(如維護以及內容加值等)之業務。
  3. 甲方申請本業務時,由乙方指配專屬固定IP地址,以及機架空間。
  4. 甲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申請書如附件)及身分證明檔提出申請。但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辦理各項異動時,亦同。
  5. 甲方應保證其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6. 甲方租用本業務每月費用依申請時間報價為准,費用明列於申請單中,並於申請生效日前付清第一月應繳費用,以後在每月 日之前繳納應繳費用若要求機房維修及重灌,需收取服務手續費,手續費機動性調整。
  7. 乙方因技術上需要,得更換乙方指配之客戶號碼或IP位址,甲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但乙方應於更換七日前通知甲方。
  8. 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甲方承認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資料、軟體、資料等的權利屬於乙方,甲方無權複製、傳播、轉讓、許可或提供他人使用這些資源,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9. 本業務之租用期間,至少為一年。未滿一年者,其各項月租費以一年計收。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補繳。
  10. 甲方如欲進入乙方經銷之機房維護其設備時,應事先與機房負責人員預約進出時間且需機房負責人員陪同。但機房負責人員依甲方電話要求協助重新啟動其硬體設備,如因而造成甲方設備損壞或障礙時,乙方及機房負責人員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11. 機房負責人員應維持本業務機房電力系統或空調系統之正常運作,如遇有障礙應盡速修復。甲方租用本業務,如因乙方經銷之機房電力系統或空調系統障礙,以致發生停機、中斷或不能運作時,每停一小時補償兩小時計算,不滿一小時部分,以一小時計算。當月障礙應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除前述規定扣減租費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障礙開始之時間,以乙方或機房負責人員查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時間為准。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障礙之時間者,依實際障礙之時間為准。
  12. 甲方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機房電力系統或空調系統障礙者,自連續障礙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
  13. 甲方存放於乙方之經銷之機房硬體設備,乙方應妥為保管,如有非正常毀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或甲方(含其所雇用人員)人為破壞者外,乙方應照價賠償,其賠償價格以該設備原購置價格扣除以三年提列設備折舊之費用後之金額為限。甲方應視自身需求投保相關軟、硬體設備之保險。
  14. 甲方之設備進駐或撤離乙方經銷之機房時,應與乙方相關人員逐項核對規格及數量清單,始得進駐或撤離。
  15. 甲方所託管的1U伺服器耗電量不得高於0.2Amp,2U伺服器耗電量不得高於0.3Amp。甲方伺服器耗電量超出約定的,每年需額外支付1200HKD。
  16. 甲方租用本業務以甲方設備進駐乙方經銷之機房且電路連接完妥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甲方通知之預定終止租用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
  17. 甲方申請終止租用本業務時,應於預定終止租用之日前一個月以前提出申請。
  18. 甲方申請暫停使用或因欠費或有第二十一條情事之一或有違反法令致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協商處理。
  19. 甲方申請終止租用或因第二十一條之事由遭乙方終止租用者,其相關硬體設備應於一個月內取回,逾期未取回時,相關硬體設備由乙方視同之廢棄物處理。
  20. 甲方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依雙方約定的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註銷其申請租用或通知定期停止其租用或得徑行拆除其機線設備並追繳各項欠費。經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由乙方徑行辦理終止租用;甲方所積欠之費用,客戶仍需繳納。客戶需於繳清積欠費用後,始得取回相關硬體設備。設備未取回前,乙方仍依收費標準收取租費,如逾期六個月仍未取回者,乙方得將該相關硬體設備拍賣抵償欠費,或乙方亦得不予拍賣而取得所有權。甲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的應於繳費應繳費之日前三日提出,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甲方仍應該按照約定繳納費用;如果屬於乙方責任的,甲方多繳納的費用可以沖抵下月的繳費。
  21. 甲方如果在伺服器上安裝任何軟體,所需要的軟體版權/許可/使用權由甲方自行解決,如涉及到版權等知識產權問題,均與乙方無關。如果因為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經濟損失或者被第三方索賠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22. 甲方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只針對出現下列情形的伺服器IP,其他正常使用的伺服器IP不受此條例限制),並由甲方負一切法律責任:
    一、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二、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違法香港《知識產權法》者。
    三、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廣告信至對方信箱者。
    四、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者。
    五、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六、散播電腦病毒者。
    七、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者。
    八、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九、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23. 乙方經銷之機房如因情勢變更,必要時本業務得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之經營,甲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乙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通知客戶。
  24. 責任限制:

一、乙方進行伺服器配置、維護時需要短時間中斷服務,或者由於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伺服器訪問速度下降或中斷,甲方均認同是正常情況,不屬於乙方違約。鑒於電腦及互聯網的特殊性,因駭客、病毒、電信部門技術調整等引起的事件,甲方亦認同不屬於乙方違約。

二、在履行本合同時,乙方對因第三方的過錯或者延誤而給甲方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不負責任。

三、乙方對通過甲方間接接受乙方服務的第三方的損失不負責任。

四、由於乙方過錯造成甲方遭受損失的,乙方最高賠償限額不超過本合同項下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項總額。

  1.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的證明。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減少損失,並在事件消除後立即恢復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延遲履行的證明。

本條所稱“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火災、爆炸、雷電、地震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管制、國家政策的突然變動和罷工等。

  1.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甲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及乙方各項業務營業規章有關規定辦理。
  2. 爭議解決: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解決,如有協商未成,雙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甲方對使用服務器所引起的任何經濟、政治、法律等責任負完全責任,甲方同意如發生上述事件與乙方無任何關系,乙方也不應該對此或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如果因為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經濟損失或者被第三方索賠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1. 本契約如果到期,有需要變更或是終止應於到期前一個星期通知;如無其他須變更或是解約,此契約直接順延一年。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合約生效時間: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乙方:時代互聯國際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單位公章                     單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二、附件: 客戶/服務明細表

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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